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5月23日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酒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道德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乡,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铁人精神、莫高精神,讲好酒泉故事;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当方式使用;
(二)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酗酒滋事,使用电子设备时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三)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网络直播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时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在人员密集区进行妨碍他人安全的健身活动;
(四)参加集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时,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履行监护责任,避免被监护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六)乘坐电梯、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插队抢先;
(七)进行施工作业时,加强现场管理、控制作业时间,防止扬尘、噪声扰民;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积极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不聚集、围观、起哄或恶意传播网络视频和照片;
(九)禁止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文明如厕;
(二)分类投放垃圾,不乱倒垃圾、污水;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开展户外活动,自觉清理废弃物,不污染破坏环境;
(五)维护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不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文明绿色祭祀,不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对其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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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