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应当走人行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强行占座;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在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横穿马路或者追逐竞驶;
(四)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低速通过扬尘和积水路段,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禁止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要规范服务、文明待客,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抢客、不拒载,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七)车辆停放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
(八)不损坏、抛弃和私自占用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遵守参观礼仪规范,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损害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遵守旅游景区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文明旅游行为,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旅游资源和文物古迹;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应当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规劝,不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者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不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游客消费。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二)合理使用共有区域,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走廊、楼道、地下室通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不私自占用绿地、空地、空间;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抢占他人车位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进行装修装饰、安装维修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保持室内院落、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用良好家风涵育道德品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老爱幼,孝老爱亲,传承良好家风家教;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和谐相处;
(三)夫妻和睦,忠诚友善,禁止家庭暴力;
(四)履行监护责任,重视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注重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循诚信原则,信守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二)秉承言行一致,讲究信用、自觉践行承诺;
(三)善意行使权利,不诈不欺,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医务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准则,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育教学设施,不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以任何方式在校园内外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和师德师风建设,防止校园欺凌、霸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准则,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主动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擅自泄露他人隐私和信息;
(二)自觉抵制在网上拜金、炫富、扮丑、猎奇等不良风气,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养成科学文明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色情低俗、网络谣言等虚假有害信息。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和治理,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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