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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

(二)携犬出户时用束犬链牵领,戴防咬罩,主动避让他人,不进入禁犬区域;

(三)做好宠物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四)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五)不遗弃、虐待宠物,依法科学收容处置弃养和流浪宠物,不随意丢弃宠物尸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文明形象;制定、公示本行业文明行为规范,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急救设备等便民设施,设置无障碍通道、志愿服务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机场、车站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的车辆。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二十条 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活动,提升公民文明素养。

第二十一条 倡导鼓励下列社会互助行为:

(一)关爱特殊群体,积极参与扶弱、济困、助学、助残、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鼓励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二条 倡导鼓励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塑料购物袋;

(二)理性消费,不攀比,不铺张浪费;

(三)节约粮食,文明就餐、合理配餐、适量点餐、推行小份餐,使用公筷公勺、践行“光盘行动”;

(四)文明饮酒,不强行劝酒;

(五)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倡导鼓励开展全民阅读。推进县(市、区)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农家(社区)书屋建设,打造城市书房、文化驿站、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空间,形成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融入城乡居民日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尊崇英雄烈士,尊重、关爱军人及其家属。

第二十五条 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六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志愿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推荐条件。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文明程度指数测评。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

(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和使用;

(三)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交通治理、治安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五)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殡葬改革;

(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遵守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七)商务、文体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范畴,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服务标准,开展文明服务评比活动;

(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餐饮浪费等行为,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理性消费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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