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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

(九)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市民文明素养;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和曝光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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