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2015年12月25日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5月23日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评估、清理、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
(三)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和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大负责初审法规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
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新一届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