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5)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条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和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 法精神情形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六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公布的法规文本,应当在题注中载明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的,应当载明原法规通过的日期和机关、修订或者修正通过的日期和机关;再次或者多次修订、修正的,应当依次注明;修订的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的,题注中只载明本次通过的日期和机关。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酒泉人大网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