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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0月23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数、举办单位等信息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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