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
(2024年4月29日海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六章  考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平安海东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格局。
第四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设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
(二)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制定平安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开展创建平安示范县(区)等活动;
(五)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六)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七)协调平安建设工作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根据平安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
第八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与相邻行政区域之间建立平安建设协作机制,提升区域协同维护安全稳定的能力。
 
第二章  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制度,对有关社情、舆情以及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开展研判,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按规定预警并通报有关单位。
市、县(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报告社会风险隐患的排查结果,并加强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对存在社会风险隐患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实行专项治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
鼓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支持群众认可度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按规定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