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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2)

第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加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促进信访接待、矛盾纠纷化解、诉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功能不断优化。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协调和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教育和能力建设,防范和依法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发现有组织犯罪等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管制器具等的安全管理,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十九条  学校、学前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文化、体育、娱乐、宗教活动等场所,大型商业中心、车站、机场、政务大厅等区域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及其代理服务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发现发布或者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发放贷款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线索;在经营活动中发现金融消费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建立联动机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定期对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落实乡村道路安全责任,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乡村交通安全宣传、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事故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设施、旅游场所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旅游行业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以及强制消费、乱收费等行为,及时受理旅游投诉并妥善处置旅游负面舆情。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安全检查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物件的安全检查过程进行监控录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并严格保护寄件人及其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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