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3)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在学生入学和放学时间段内在校园主要出入口等路段维持治安秩序、疏导交通,指挥学校周围路段接送学生车辆临时限时停靠,保障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和学生出入安全。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与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对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防性侵等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治以及关爱、救助、帮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畅通、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渠道,加强对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旅馆等单位及其从业者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情况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租赁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宗教极端活动和邪教违法犯罪行为。
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深入村(居)民委员会和宗教场所,了解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情况以及教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社区公益活动、技能培训、心理矫治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就业培训、释前辅导、困难帮扶等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第三十二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集、看护管理、医疗诊治、困难救助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伤害。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应急处置、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平安建设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有心理援助服务需要的贫困、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其成员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团体以及有关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机制,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培训,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平安小区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参与平安建设示范创建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人人参与平安建设活动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公安专业平台、综治信息系统以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应用,促进各平台、系统一体化应用和信息共享,推动各平台、系统与平安建设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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