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4)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平安建设平台、系统向基层延伸。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平台、系统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综合应用,为平安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平安建设工作有关的业务信息、数据资料根据规定接入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有关部门收集、使用平安建设相关数据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方式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和个人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等突发自然灾害的排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章  考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对成员单位落实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区域内、系统内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二)未落实风险排查、研判、处置等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瞒报、漏报、拒报平安建设考评数据、资料的;
(六)平安建设考评评价等次为一般的;
(七)其他需要督导整改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应当把平安建设成效和年度考评结果,以及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并回复。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平安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对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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