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2)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医保部门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要求推进落实。要把基金预付作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立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同。医保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的监管。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预付金管理工作,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管理等进行监督。
(三)建立信息化支撑。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优化完善预付金应用模块,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在预付金应用模块中实行预付金计算、支付、收回、监管等全流程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宣传和解读,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切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