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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3)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不满一百年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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