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共卫生健康服务

第四章 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健康宁波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规划建设、健康服务、疾病预防、应急处置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相关健康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本条例所称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

第三条 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的原则,推进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提升城乡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与处置等重大事项。日常协调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医疗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为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落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疾病预防等工作,并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所、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推进城乡居民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城乡居民应当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责任,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主动参与并依法配合落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措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和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一)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二)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标准、规划布局和实施保障要求;

(四)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五)其他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的用地空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以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区域地理状况等增设;

(二)行政村常住人口超过一千人且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超过一公里的,设置一家村卫生室;行政村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下或者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一公里内的,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设置村卫生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