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4月23日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
(2024年4月23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嘉昆曲保护,赓续南戏故里历史文脉,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的资源保护、传承发展和展示传播,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永嘉昆曲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永嘉昆曲传统表演艺术;
(二)永嘉昆曲代表性剧目、剧本、音乐、声腔、曲谱;
(三)永嘉昆曲脸谱、盔头、服饰、化妆、布景、道具、乐器等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永嘉昆曲相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以及文化空间;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
第四条 永嘉昆曲保护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创新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永嘉昆曲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有关工作。
文联、社科联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永嘉昆曲资源调查,建立永嘉昆曲资源名录,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市文化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永嘉昆曲资源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系统。
其他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永嘉昆曲资源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告知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永嘉昆曲传统剧目、曲牌、折子戏等挖掘整理,支持定期复排演出。
对永嘉昆曲濒危资源,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实物收集、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等开展永嘉昆曲表演艺术、剧种历史、发展创新等领域理论研究以及艺术评论,挖掘提炼曲牌、音律、韵白等艺术特质,形成学术理论成果,指导推动保护实践。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演职人员通过从艺生涯(工作)自传、口述历史、表演影像等方式,记录永嘉昆曲传承发展轨迹,为永嘉昆曲保护提供研究素材。
第十一条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人才,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倾斜。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与高等院校、艺术院校等加强合作,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合理安排永嘉昆曲传习班次时间、规模,促进永嘉昆曲后备人才培养和代际传承。
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成立工作室,开展收徒传艺,传承永嘉昆曲优秀剧目和表演、作曲、演奏等技艺。
建立永嘉昆曲演职人员转岗培训制度,引导和支持退出工作岗位的演职人员从事创作编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推动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改革,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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