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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2月1日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4年2月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新能级提升

第三章 创新要素集聚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章 创新生态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主体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研究、协调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以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为核心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给予引导和促进。







第二章 创新能级提升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实施、产业布局、体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支持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推动建设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环境全面构建、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能级加快提升的产业集聚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环大罗山科创走廊科技、产业、城市、人才、生态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和开放合作的作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瓯江实验室等国家、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强重点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发挥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等效应和世界温州人资源优势,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引育创新人才,链接高端资源,对接项目落地,凝聚开放共赢的创新共识与合力。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以电气、鞋业、泵阀、汽车零部件、服装等传统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等新兴主导产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传统产业加快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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