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4)
以债权转股权、出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外,原则上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工作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无法取得评估必备资料的资产,采取公开方式交易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资产的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外部评估或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对外部机构提供的评估或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
第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尽职调查和评估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可实现性和实现的成本及时间等因素,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定价,并明确处置最低价格。在评估结果与询价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重点说明,在审批决策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对相关说明独立发表书面意见。
(一)转让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时,遵照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
(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首次处置定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首次处置定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80%;
(三)如未成交拟降价处置的,应在处置方案中就降价原因进行说明,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处置定价的20%,降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应制定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情况、处置时机、处置方式、定价依据等。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处置公告。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方式进行处置时,除满足以上公告要求外,还应在签订重组协议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无其他投资人提出收购意向,或其他投资人提出的收购条件劣于现有方案的可按现有方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发布补充公告。
第四十四条 以下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一)采用债权追偿、租赁、债权转股权、核销、委托处置方式处置的项目;
(二)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以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的项目;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项目;
(四)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
(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收购,同时约定重组的且按约定完成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
(七)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不宜公开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并建立完备的资产处置审核程序。相应经营决策机构应遵循集体审议、专业审核、独立表决、利益相关方回避等原则,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决策。
(一)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建立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审批机构(岗位)或专职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程序对处置方案进行客观、独立审批。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准确、全面、详细地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十六条 处置方案获批六个月内,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于原方案及方案获批六个月以上未实施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实施处置方案。对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落实条件后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处置方案中,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对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处置资产真实洁净出表。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针对复杂交易或合同,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产终止确认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