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2)
其他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长期破净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指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第七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
1.中证 A5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2.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3.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成份股公司;
4.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200 指数成份股公司;
5.北证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
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二)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2.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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