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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8日



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自然资源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资源领域重点专项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高效、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深海极地安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国土空间安全、生态安全和地质安全等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高端装备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充分发挥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服务于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自然资源部负责主责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确定重点专项技术支撑单位,可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自然资源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自然资源部直接负责。重点专项技术支撑单位发挥业务优势,支撑主责单位有关职责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场景驱动。瞄准国家目标,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和应用场景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实行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六条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专项设立、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管理、专项总结验收及监督评估等。重点专项管理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 、科技成果汇交和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全面负责主责的相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细则,建立跨部门(单位)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专项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等研究;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任务布局,形成重点专项动议;
(三)根据批复实施的专项动议,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立项批复;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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