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
第三十三条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科管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自然资源部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本项目研究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课题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七条专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向自然资源部和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九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年份开展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方案,邀请有关部门、地方及相关单位参与检查工作,对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
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等,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因不可抗力变更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对计划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开展科学数据质量自查,及时向自然资源各领域科学数据中心提交科学数据实体和质量信息报告。科学数据中心对照汇交计划、质量控制体系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审查报告作为汇交凭证。未完成数据汇交的,不得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启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准备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需组织完成课题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自然资源部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六条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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