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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6)
第六十四条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专业机构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方式,对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自然资源部。
第六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六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充分发挥项目推荐单位对所推荐项目的监督作用,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重点专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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