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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2023年12月27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7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引进与培养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建设“名士之乡”人才高地,为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人才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与培养、评价与使用、激励与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才专项投入一般不低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三。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完善县(市、区)、部门间人才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与其他地区间的平台协作、项目合作、要素流动、生态共建,融入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九条本市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破解制约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环节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及时调整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为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二条每年9月25日所在周为绍兴人才周。

第二章 引进与培养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应当完善市场化引才机制,坚持精准引才,注重柔性引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产才融合,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发布、定期更新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第十五条本市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围绕现代纺织、绿色化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团队,培养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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