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补贴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人才。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实验室、共建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鼓励民营人才创业园、人才飞地等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创新站、企业研发中心、实训基地等平台。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具有突破性技术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等,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创新人才编制管理方式,发挥编制周转等统筹使用机制作用,保障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柔性引进人才管理办法,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引进人才。对柔性引进人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就业创业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培育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平台,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建高水平学科专业和高等院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推进产学研用融合,开展学科共建、项目合作、柔性互聘、人才培养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型越商精英人才培养,常态化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营造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加强工程硕博士联合培养,推进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和现代产业学院建设。
第二十五条本市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推进公共实训、企业实习基地等建设,鼓励技艺传承和技术技能创新,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名师名医名家名教练培育工程,加强越医、越剧、书画等具有绍兴特色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
实施社会治理人才培育工程,培育法治、公共管理、社会工作等人才队伍,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等各类人才,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第二十八条 加强青年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计划、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引进培养。
第三章 评价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机制,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才使用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才自身专长和特点,科学合理使用人才。
第三十条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可以实施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或者后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通过集中评审、薪酬认定、大赛认定、专家举荐等方式进行人才认定。
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可以单独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授权开展人才自主评审。
第三十二条本市在重点项目攻关中推广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具备技术攻关能力的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揭榜挂帅。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施人才特派员制度,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遴选优秀人才到乡镇(街道)、重点企业担任人才特派员,开展人才交流、技术攻关、项目招引、科技服务、资源对接、战略咨询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技人员等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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