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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2)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垂钓。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西南湖西侧沿岸水域(南至鸳鸯桥,北至梅湾桥)垂钓。

禁止在前款规定以外的西南湖水域使用抛竿垂钓。

前款所称抛竿是指由渔轮、钓线、铅坠、钓钩等钓组构成的用于捕获水生动物的钓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除按照南湖保护规划实施的生态保护措施外,禁止在南湖范围内使用网具捕捞水生动物。

第二十条 新增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在南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南湖管理机构意见:

  (一)改变园林绿地、水资源、水环境、河湖岸线等自然状态的;

  (二)举办大型民俗文化活动的;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南湖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建设必要的通讯、应急、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救援救助等服务设施,建立标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自然特点,培育和发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文化休闲、游览观光等功能的公益性、大众化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宠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或者使用禁用的钓具垂钓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钓具,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擅自使用网具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捕捞网具。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增未使用电力、天然气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的车辆和船舶,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南湖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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