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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号



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9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旅游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地域空间,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游览、度假、休闲、研学、康养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乡村旅游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民生为本、全域统筹、错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乡村旅游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旅游促进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乡村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乡村旅游纠纷调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为会员创业创新、交流合作、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资源普查评价。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有关部门完善乡村旅游统计方法制度,定期开展乡村旅游统计调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和乡村旅游统计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明确空间布局、重点区域、业态类型、基础设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文物保护等强制性规定,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的细化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合理有序新建、扩建、改建乡村旅游项目,指导核定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

第八条 本市推行全域绿色旅游,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方式和消费模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低碳旅游发展评价机制,建设绿色低碳旅游产业发展体系,拓宽生态价值转化的乡村旅游路径,推进乡村旅游产业低碳、零碳转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低碳、降碳、节能、循环等技术的应用普及,支持开发低碳、零碳度假产品,推广碳标签产品。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太湖、运河、竹乡、古镇、名山、湿地、古生态以及溇港、桑基鱼塘等地域资源,加快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

鼓励开发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发展乡村旅游夜间经济、低空旅游业态。

鼓励开发农副产品、手工艺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特色旅游商品,建设特色交易市场、旅游商店、电商平台,促进乡村旅游消费。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旅游与文化、农林、科技、教育、水利、体育、健康、商贸等领域深度融合,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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