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4〕1号



2024年2月2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2024年2月2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 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七章 生态文化建设

第八章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打造美丽中国集成之地、浓缩之地、经典之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是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质量发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高标准示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高水平呈现,具有创新性、包容性、引领性的现代化城市形态。

第三条 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富优享、多元共治、改革创新、开放引领、数智赋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重大问题。

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将相关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外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综合评价制度。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街道,由市颁发“生态鼎”。

第八条 鼓励将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业协会章程。

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在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九条 本市以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纲要为统领,发挥规划体系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绘就“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的幸福图景。

第十条 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纲要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体现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纲要相关要求。

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城镇更新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纲要相衔接。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