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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2)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实施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严格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农业空间。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稳妥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制定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等经济、技术政策过程中,应当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加强对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优化调整产业空间布局和供热、交通等基础设施布局,引导企业向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集聚。



第三章 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坚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建设绿色低碳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机制,将碳排放强度纳入“标准地”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碳排放相关标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机制,推动将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城市和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进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源头协同控制、末端协同治理。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标准,推动新建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能效诊断达不到国家、地方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应当引导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开展工业全域有机更新,支持纺织、家居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半导体及光电等新兴产业,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仿生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等未来产业;支持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支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使用清洁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通过煤电机组改造和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运用等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支持发展复合式地面光伏发电和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农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促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利用。支持发展氢能产业及应用,打造氢能装备产业集聚区。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创新储能多元场景,加快规模化应用,建设绿色储能基地。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外的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探索将碳排放纳入清洁生产审核。

支持企业开展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对生产过程进行清洁化改造。鼓励创新清洁生产服务模式。

企业应当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实施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推动退役光伏组件和动力(储能)电池、汽车零部件、电子设备等循环利用,推进产业平台、小微企业园实施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系统优化改造。

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规范的企业开展再制造业务,鼓励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立体互联交通网络,加快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推进零碳交通,并落实高能耗、高排放运输工具装备淘汰更新政策。

鼓励和引导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运输采用水路、铁路和集装箱运输,提高多式联运衔接水平。鼓励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枢纽项目采用节能技术,加强港口码头岸电设施改造。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特色指标设置,充分应用评估结果,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加强建筑设计、施工流程的绿色监管,推进高能耗、低能效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鼓励建设单位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设计,支持装配式建造及装配化装修、绿色建材等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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