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3)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评价、碳排放预算管理等制度,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及认证。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税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推广运用碳效码,开展工业企业、公共建筑等碳效评价,定期向相关主体公布碳效评价结果,并在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绿色金融服务等领域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打造西塞科学谷等创新平台,建设南太湖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北翼中心,布局推进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价、推广、转化、交易、分配、激励等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会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储能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高等院校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开展绿色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研究。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
第四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五条 本市坚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状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结果为依据,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类保护修复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全域山体保护,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推进天目山生态廊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控制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推进山地恢复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健全河湖长制,完善河湖管理维护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生态保护修复计划,推进河湖、湿地水生植被恢复,并开展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
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条 本市健全林长制,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林地定额、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并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推进重点防护林建设、退化林修复、珍贵彩色树培育,优化林分结构,保护古银杏等古树名木,增强森林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一条 本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强化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监管,提升耕地质量。依法保护溇港圩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设生态完好、类型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依法公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类管控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准入负面清单,推进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德清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设生物多样性友好型城市,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对安吉小鲵、扬子鳄、朱鹮、金钱松、银缕梅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地标志性物种和种群保护恢复方案、野生动物放归和增殖放流计划、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方案,参与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和监测预警体系,防治福寿螺、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水葫芦等外来物种侵害。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落实环太湖“昆蒙框架”实施联盟地方性倡议,积极参与制定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和规则。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光、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进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控制,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