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整治,推进水泥、玻璃、钢铁、垃圾发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车船尾气排放污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新能源运输工具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内河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推动落实排放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从事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城镇、农村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实行标准化运行维护,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智慧化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蓝藻系统治理,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推进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
第四十条 本市推进土壤环境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土壤、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管,探索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全过程监管,依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和整治。
第四十一条 本市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储、综合利用、集中处置、闭环监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广“以竹代塑”等塑料制品替代模式。推动生产、流通领域包装减量化,鼓励电商、快递企业优先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第四十二条 本市推进宁静城市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构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当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分阶段减轻、消除噪声影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第四十三条 本市推进暗夜星空保护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分区域亮度管理制度,并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和减少对居民和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风险筛查和评估,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将列入省新污染物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新污染物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第六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四十五条 本市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统筹生态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绿色共富。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生态资源价值转化共同体,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标准体系、商标品牌、运营系统、交易平台等建设。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逐步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行政决策、规划编制、绩效考核、绿色审计、生态保护补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领域的应用。
探索建立生态占补平衡制度,建立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初始配额与生态产品价值挂钩机制,推进基于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集成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公路等单元建设,推进城乡风貌整治、蓝绿空间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投资多元、股权清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态产品开发运营体系,支持打造“天下湖品”“两山农品”“安吉白茶”等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
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开发经营权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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