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5)
第五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制度,支持依法出让、转让、抵押质押、入股等环境权益市场交易行为。
建立森林、湿地、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汇量分析评估,推进林业碳汇收储。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制度,支持开展要素分类补偿和区域横向补偿。探索通过社会捐赠、企业发行生态债券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以及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以公益基金、公益信托等方式,提升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绿色金融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推进融资主体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碳密集型行业融资主体有序向低碳、零碳转型。
第七章 生态文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市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培育城市生态品牌,弘扬生态文化,推动全社会积极传播和模范践行生态文明理念。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和知识,开展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公益宣传,发布生态文明公益广告。
支持开展生态文明科学技术普及、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领导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推进绿色学校建设,将生态文明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自然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时代生态文化主题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生态文明相关场所和设施向公众开放。
鼓励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和自然学校,发挥生态村、生态农场、生态旅游区等体验场所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建立生态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保护利用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等文化遗产,弘扬丝绸文化、茶文化、竹文化等本地特色生态文化,推进大运河文化带保护和建设。
鼓励开发与生态文化相关的创意产品、特色旅游商品、旅游精品线路,促进生态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十九条 本市推动缔结国际友好城市关系,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推进生态文化国际传播,建设生态文明国际合作示范区,打造生态文明国际传播高地。
鼓励依托节庆民俗、文化走亲、旅游推介、展示展览等活动,推介湖州生态文化。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引导绿色低碳生活的制度,组织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光盘行动、节水节电等风尚,推进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家庭等绿色单元建设。
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托碳普惠数智应用场景,健全碳积分运行机制,对低碳行为进行权益激励。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家具、节能家电、绿色建材等产品,购买、使用碳标签产品。
第六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快递、住宿、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协会成员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八章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市坚持推进立法、标准、体制、数智等建设,创新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纳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保障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构建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标准体系,建立标准信息反馈和实施评价机制。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制定、实施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依法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第六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以及与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社会治理联动工作站、生态警务联勤站等建设,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对重点产业平台、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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