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2月2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4年2月2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婺剧的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婺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婺剧,俗称“金华戏”,因金华古称婺州而得名,是指以金华话为主音,包含高腔、昆腔、乱弹、徽调、滩簧和时调等多种声腔,具有独特脸谱、服装、道具和表演风格的传统地方戏剧。
第四条 婺剧保护传承发展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婺剧保护传承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婺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婺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婺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博物馆、文化馆(站)、非遗保护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婺剧研究、收藏、展示、传播等活动。
第七条 婺剧促进会、戏剧家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研究、交流、推广婺剧,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婺剧院团和演职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婺剧院团、戏迷票友组织,开展婺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项目资助、史料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婺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九条 每年11月3日所在周为婺剧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婺剧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婺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提高婺剧文化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条 婺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婺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设施、实物:
(一)婺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曲谱、声腔音乐、表演艺术等;
(二)与婺剧相关的脸谱、服装、乐器、道具等制作技艺及其载体;
(三)与婺剧相关的建筑场所、文献档案、音像资料等;
(四)其他与婺剧相关的保护传承对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婺剧资源名录保护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婺剧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婺剧资源调查,建立婺剧经典剧目、文献档案等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社会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等,开展婺剧艺术交流,弘扬传播婺剧文化。
支持在公园、广场、街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婺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部门编写婺剧地方课程教材,将婺剧文化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支持创建婺剧特色学校,定期举办中小学婺剧汇演。
支持专业院校、婺剧院团、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校园开展婺剧普及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婺剧研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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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