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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剧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婺剧编剧、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经营管理等人才培育。

支持婺剧艺术院校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婺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婺剧院团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婺剧人才。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婺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对长期从事婺剧的专业演职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剧人才引进机制,制定婺剧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的职数激励政策。

支持婺剧院团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考核等方式引进人才。

第十八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依法建立婺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制,推动婺剧普及和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婺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设立婺剧工作室(传习所),带徒授艺培养婺剧传承人。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婺剧院团、专业院校创作精品剧目、制作婺剧影视,提高婺剧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婺剧院团可以引进、征集、购买新编婺剧剧目,促进婺剧文化的推广和传播。

国有婺剧院团应当发挥示范作用,编制剧目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强对民营婺剧院团的业务指导。

国有婺剧院团应当联合专业院校、科研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婺剧理论研究,推动婺剧创新实践。

第二十二条 婺剧院团应当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各类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拓展婺剧演出市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婺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婺剧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创建婺剧特色乡镇、村(社区)。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理利用婺剧资源,开展创意衍生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品牌推广,推动跨界多元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婺剧院团创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婺剧动漫和影视作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婺剧演播新业态。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婺剧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送戏下乡、传播交流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标准化演出剧院和婺剧传习场所,支持婺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婺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婺剧院团面向基层人民群众开展惠民演出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婺剧院团的考评激励机制,制定支持民营婺剧院团发展政策。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婺剧展演活动,丰富基层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婺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婺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婺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婺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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