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消除电梯使用功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常态化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三)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四)对电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六)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用于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明确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检测要求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并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调度指令后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设立维护保养点的,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设立维护保养点的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互助救援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三方的应急救援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受委托方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及时处置。
探索电梯应急救援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根据需要可以调度和指导电梯所属网格的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调度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救援费用由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有效应答,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用电梯。
第三十三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启动电梯事故理赔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
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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