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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


2024年8月22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4年8月22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打造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科技赋能、文脉传承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众参与,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注重“留改拆”并举。

第四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二)以消除具有重大灾害风险的空间隐患、增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可靠性、合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为重点,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提升社区宜居水平;

(四)以体现城市发展历史的连续性为重点,全面梳理和保护利用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

(五)以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为重点,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布局、优化功能;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八)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等能力;

(九)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和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数字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依托城市更新数字化应用,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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