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查找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研究制定对策建议,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总体空间布局要求,识别更新对象,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规划一致性审查。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总体目标、更新片区划分、项目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重点更新片区。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实施的特点,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相关强制性管控要求和引导措施,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重点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台州湾新区片区策划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片区发展目标、功能业态、空间风貌、公共要素配置、项目安排、运营模式等内容,对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等提出保护修复要求。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批准片区策划方案时,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活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统筹开展、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在完成区域现状基础调查、更新意愿征询、存量资源整合等工作后,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等,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统筹和运营方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内容。
城市更新中涉及土地供应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与项目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附具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重点更新片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承担协议腾迁、租赁、购买、置换等归集权益工作和土地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开展城市更新实施活动,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屋结构、消防等方面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老城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老地名、老路名等进行保护。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对未定级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评估,提出保护管理要求,加强保护。
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第二十三条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危旧楼房等更新的,重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水、电、燃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补充养老、托育、体育、公共充电桩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生命安全通道畅通,合理解决停车难问题,开展风貌和环境整治,提升居住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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