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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8)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指定装修材料的。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颁布的《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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