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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野炊、放生、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

“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剂。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黄岩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的单数成员组成”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由五至十一名的单数成员组成” 。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五项。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对上述两件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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