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2)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竞赛优胜者及其所在企业、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激励。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将比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岗位聘任、培训机会等相衔接,助推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和职业成长。
鼓励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技术工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福利待遇、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保障技术工人和其他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分别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报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工人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政策衔接和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保障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工人培育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培育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能创富型企业的评价结果纳入亩均产出、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等相关综合评价体系,并在用地、用能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技能创富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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