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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3)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并同时报送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未全部交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相关物业时,应当向业主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讨论、表决等有关事项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可以采用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按照比例推选产生,具体人数和名额分配按照业主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推选单位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业主撤销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可以另行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少于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专有部分少于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生效。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等的作用。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并制定激励政策,对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表现突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褒扬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予以公示,同时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当按照前款规定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换届改选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发放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可以继续使用筹备经费账户;不使用筹备经费账户的,也可以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不得以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询问或者质询;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案;

(四)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以及业主代表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和工作档案,并接受业主查询;

(八)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

(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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