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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4)

(二)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或者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或者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与本业主委员会订立商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业务、销售商品;

(七)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违规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决定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一)因健康或者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有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届满日期等情况,并按照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指导。

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任期届满前二个月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缺额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资料、业主名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业主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共有物业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鼓励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

业主对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业主组织工作经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经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已经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出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任期等由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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