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7)
(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供水、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绿化植物和设施;
(八)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九)违反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违法饲养动物;
(十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十二)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投放生活垃圾,任意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和油烟废气、露天焚烧;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有序停放。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充停设施。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收取停车费,并提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实施作业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技术资料无偿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和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供电和供水单位,供电和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接收相关设施设备后,应当负责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前端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进行租赁等经营的,其租赁等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充达到首期交存金额后,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年三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因注销、清算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确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三十天后告知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收到保修通知书五日内不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的,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十五日内予以补足。
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并处理业主对该项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
第五十二条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前一个月,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
公示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和异议人应当通过协商、仲裁、诉讼、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争议。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仍未修复的,存储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三条 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低于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不得用于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以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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