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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9)

(二)业主组织,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的物业管理;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者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主要出入口、楼道口、电梯厢等场地和向业主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公告或者公示。

第六十一条 办公楼、商场、工业厂房、医院、学校等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物业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和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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