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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已由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


(2023年11月23日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建设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德镇制”陶瓷保护,规范“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保障景德镇陶瓷产品独特品质,维护景德镇陶瓷声誉,促进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传承、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陶瓷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是指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生产制作,由景德镇陶瓷协会授权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陶瓷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用以证明景德镇陶瓷产品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类别为陶瓷类。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标准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布的“景德镇制”陶瓷地方标准和景德镇陶瓷协会制定的“景德镇制”陶瓷系列团体标准。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是指专用于“景德镇制”陶瓷的生产主体、产地、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年份、生产工艺等内容查询,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第四条  “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品牌保护、规范使用,公众参与、申请自愿的原则。

鼓励陶瓷生产主体申请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景德镇制”陶瓷保护职责。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监督“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的规范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并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与维权援助,维护“景德镇制”陶瓷声誉和市场秩序。

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国家试验区管委办公室、税务、海关、工商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德镇制”陶瓷保护工作。

第七条  景德镇陶瓷协会为“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维权的作用,推动“景德镇制”陶瓷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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