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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

  4.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5.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6. 学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7. 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

  8.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9.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10.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1. 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2. 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3. 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4.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水平。

  5. 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商等存在的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二、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食堂建筑

  1. 应由相对独立的食品处理区、辅助区和就餐区组成。

  2. 应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可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含实验场所)的影响范围外。

  (二)食品处理区

  1. 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备餐操作区。

  2. 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形成生进熟出的单向流程。

  3. 应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

  4. 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辅助区

  1. 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避免与就餐区直对,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 更衣间应与食品处理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为独立隔间,男女分设。

  三、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原料贮存设施

  1. 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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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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