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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3)

  2. 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

  3. 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

  4. 冷藏(冻)设施正常运转,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确保贮存条件。

  (二)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1. 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

  2.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

  3. 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4. 就餐区或附近应设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5. 卫生间出口应配备洗手设施。

  (三)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1. 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帘或防虫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形成封闭空间,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 食品处理区所有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库房门应设置不低于60cm金属材质的挡鼠板,门缝隙应小于6mm,防止鼠类侵入。

  3.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采取防护措施,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4.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有效控制飞虫。

  (四)给排水设施

  1.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2. 排水沟应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内部不应设置其他管路。

  3. 专间、专用操作区不应设置明沟;如设地漏,应配备水封等装置。

  (五)卫生间

  1. 卫生间排污管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设,且配备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设在食堂外。

  2. 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得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

  四、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信息公示

  应在食堂就餐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收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食材价格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公众监督。

  (二)食材采购

  1.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2. 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3.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和学校参照执行。

  4.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 学校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三)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1. 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2. 食材进校验收应综合运用“望、闻、问、切”等多种方式,核对重量,核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重点核查以下事项,核对包装完整性,核对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

  3. 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需附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4.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四)原料贮存

  1.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 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 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五)加工制作

  1.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荤素、生熟应严格区分,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4.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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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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