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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消防条例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济宁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10月18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济宁市消防条例



(2024年10月18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四)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五)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行业系统培训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四)把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五)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数字化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的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线索,没有法定处罚权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处罚权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规模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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