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8号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15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4年10月15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威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法治威海建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五、将第四条和第六条合并为第五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公开立法,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七、将第七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七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库、编制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库和编制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合理确定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地方性法规项目库入库项目和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十一、删去第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十四条。
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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