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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水防〔2024〕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适时及量分蓄超额洪水、削减洪峰、扩大行洪能力,确保重要防洪保护目标安全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维护蓄滞洪区功能,补齐蓄滞洪区短板,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因地制宜安排生产生活,依法调控蓄滞洪区内生产建设和人口,维护流域防洪格局,确保蓄滞洪区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安全第一、依法从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根据洪水风险和不同蓄滞洪区实际实施差别化管控,分级实施许可和监管,落实属地责任,筑牢流域防洪安全底线。

  二、严格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审批权限

  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蓄滞洪区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国家蓄滞洪区及长江流域汉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参照国家蓄滞洪区实施运用补偿的蓄滞洪区(均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水利部许可。

  其他蓄滞洪区(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蓄滞洪区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下同)内的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具体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建成安全区内可根据实际探索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相应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有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提交审批申请书、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建设单位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行代建、工程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须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审批申请。

  2.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组织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重点评估项目建设与防洪规划、洪水调度安排、行蓄滞洪能力、抢险救援需要等符合性、项目对蓄洪的影响及保持蓄滞洪容积和功能的措施、项目自身防洪安全状况。技术审查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采取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方式开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勘;也可视情采取函审等方式。审批机关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审查。

  3.审批。审批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告知建设单位延长期限原因。水利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抄送流域管理机构和项目属地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抄送流域管理机构,并由流域管理机构按年度向水利部报备。

  4.变更。项目功能、用地、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首次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后,方可施工。

  (三)审批要求

  1.下列对洪水影响较大的项目,依法不予许可:

  (1)不符合相关规划、洪水调度安排、防洪技术标准及当地防洪减灾要求的项目;

  (2)不符合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要求的项目;

  (3)位于行洪通道内或影响进(退)洪设施运用效果的项目;

  (4)易导致人口迁入、不利于控制蓄滞洪区人口的产业园、科技园、城市新区等项目;

  (5)可以避让的铁路、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

  (6)已建成安全区以外的下列项目:垃圾、生物能发电类项目;污水处理厂;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水毁后导致严重污染的项目;位于国家重要和一般蓄滞洪区的仓储、工厂、房地产、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除外)等大量占用蓄滞洪容积的项目;

  (7)审查认为其他不应许可的项目。

  2.其他审批要求:

  (1)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占用蓄滞洪容积较大的,应制定落实保持蓄滞洪容积和功能的措施,并制定落实防洪自保措施;

  (2)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应选取适宜的布局和结构形式,留出足够的行洪、抢险和水上救生通道;

  (3)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用于当地居民教育、生活的学校、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应具备集体避洪或撤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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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 / 水利部(2024-10-14)
·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 水利部(2007-3-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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