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2)
(4)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控水域岸线利用行为;
(5)已通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的各类水工程、仅涉及河湖管理范围且已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项目无需许可;
(6)若蓄滞洪区所在地有蓄滞洪区产业管控等政策,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责任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加强属地蓄滞洪区内项目日常巡查检查,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依法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二)健全监管机制
审批机关加强对本级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监管实施方案,强化执法性检查。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和授权指定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清单内项目实施全覆盖监管。
(三)加强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安排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跨汛期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后,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安排有防洪工程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优先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经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通过。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用监管,对批建不符、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四)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许可申请受理、公告许可决定情况,并按要求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实现共享。依托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社会传媒等多种渠道收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五)严肃执法问责
建立健全线索移交、问题查处、结果反馈工作机制。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证据资料移交相应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调查处理,并加强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四、保障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并按照精简、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保障开展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和设备。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项目规划、前期工作等环节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将相关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调度等要求落实到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畅通举报渠道。
水利部组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将已许可项目上图入库,形成可视化成果。充分运用数字孪生蓄滞洪区建设成果、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定期开展蓄滞洪区遥感影像解译和下垫面信息监测,提供数字化预演等技术支撑,加强动态监控,提高项目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创新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积极推广采用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新材料、标准、专利、高新技术和装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水利部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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