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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

鼓励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连接市区、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风景道,组织开通连接旅游度假区、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旅游专线。

道路旅游标志应当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道路旅游标志设置需求,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设立道路旅游标志,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或者调整。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交通指挥诱导平台、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功能,加强客流、车流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数量和周边道路通行状况,采取分流、单行、换乘等措施调控车流。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配套建设停车(寻车)导视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提供多种交通接驳方式,为游客提供便捷行车、停车和换乘服务。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人文资源,开发海上旅游产品,完善海水浴场、公共沙滩、游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打造迎日祈福、赶海观潮、滨海露营、海港观光、游船体验、海上垂钓、海洋主题公园等旅游项目,培育海洋旅游特色品牌。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应当支持开通海上旅游航线,推动海上旅游统一码头、统一航线、统一管理。

推动邮轮访问港建设,开拓本市至国内外重点沿海城市的海上航线。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山岳自然景观及历史人文资源,促进五莲山、九仙山、浮来山、天台山、磴山、大青山、河山、卧龙山等山岳旅游差异化发展,打造特色山岳旅游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海资源,开通滨海旅游观光专线、山海旅游连接专线,推动海洋、山岳旅游产品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户外运动场地、水上运动基地等体育旅游设施建设,开发水上运动、沙滩运动、山地运动等全民性、全域性、全季节性的体育旅游产品,发展运动观光、运动休闲、运动技能训练、竞赛观赏等体育旅游产业,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打造体育旅游精品线路。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利用山地户外设施、运动船艇码头、航空飞行营地等建设体育旅游休闲设施,开发体育旅游特色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旅游环境,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美丽乡村、景区化村庄、古村落、白鹭湾小镇等旅游资源,培育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业态和产品,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农业观光、农事体验、果蔬采摘、餐饮美食、民俗节庆等乡村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日照绿茶产业资源优势,鼓励开发茶园观光、茶产品展示、采茶体验、制茶技艺等旅游项目,培育茶文化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发挥北方毛竹等竹资源优势,优化竹林景观建设,推动竹林景区改造提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海滨、山林、温泉、中药和医疗资源,开发阳光浴、森林浴、登山揽胜、天然氧吧、医养康复等康养旅游产品,打造特色康养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挖掘海洋文化、莒文化、龙山文化、东夷文化、太阳文化等日照特色地域文化的内涵,加强两城镇遗址、尧王城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日照农民画、日照黑陶、莒县过门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挥文化遗产的旅游功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掘红色文化资源,依托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产品,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城市书房、乡村书房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旅游服务和承载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文博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书房、非遗工坊、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开发海洋、非遗、航空、乡村等研学旅行精品线路。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活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吸引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行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婚纱摄影、住宿餐饮、旅游景区、旅行社等资源,培育特色婚拍基地、婚恋目的地和蜜月旅行精品线路,举办特色婚恋旅游活动,构建婚恋旅游全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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